佛教
1. 佛教雖然沒有創造論,但他有殺生的觀點而且每人都有本能且擁有強烈的「自體愛」〈一種避開死亡(帶來身心痛苦)的本能反應〉,安樂死其實也等於是自殺或者當你是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時也等於間接殺別人,所以在佛教上也算是殺生。〈我們也一向有「上天有好生之德」這個觀念,即使是一個垂死的病人,也只能儘量幫助他延續生命,怎麼可以幫他提早結束生命呢?〉
2. 安樂死也被稱為仁慈殺人,目的是終止病人的痛苦,可是人並不只是一團肉,人的苦與樂也並非只是肉體上的。用殺人的方式來使病人得解脫,只是解脫了他皮肉之苦,沒有解脫他心靈之苦。視安樂死為解脫,是一種膚淺的解脫觀。人生的最高目標,何嘗只是解除肉體痛苦而已?用消滅受苦的人的方式來排除人生痛苦,是避開痛苦,而沒有克服痛苦。生老病死,是反映出人生一些重要問題,我們需要正視和接受,而不是逃避或排斥。
基督教&天主教
1. 不可殺人的教義-安樂死是殺人行為,而殺人是罪次,縱管安樂死有助避免許多痛苦,這仍不能成為正當的理由。為求達到目的,不能不擇手段。只有善良的手段,才是可行的。殺掉無辜的人並不是善行,而是惡行
2. 上帝擁有絕對的生命主權的教義-違反神對生命的主宰權→「我使人死,也使人活……沒有人可以從我手中搶救出去」(申三十二-39)我們肯定生命的主權在於神(伯14:1-6;詩104:29-30;徒17:24-28),只有上主有權操控生死,人只是生命的信托人。
3. 與主同受苦難的信仰也是藉痛苦學習很多功課:
因苦難不僅是生命不可免的,也是上帝的旨意、上帝給人的考驗,所以忍受苦難不只是美德,也是信心的表現,也是參與基督的受難。
4. 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
這是功利主義的基本謬誤,隱藏在安樂死可以減輕社會負擔的論證背後。首先,這論證忽略了個人生命的真正價值。其次,它誤以為目的可以使任何手段(殺人)成為正當。第三,它只在物質的層面上計算結果,並非在屬靈的層面作出計算。第四,安樂死可以成為暴政的工具(像希特勒那樣) ,剝奪千萬人的人權。
回教
《古蘭經》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正義
1. 回教法制保護生命原則-伊斯蘭嚴禁自殺行為﹐也禁止害怕負擔而讓別人提前去死﹐即使患者本人意願﹐也不能執行。伊斯蘭不許可任何人﹐對病人歧視﹐包括他自己,眾人皆知的一段聖訓是﹕“真主凡造化一種疾病﹐必定也造化治療的方法。
2. 定義在法律上根據不足-根據伊斯蘭的法學﹐不論是個人﹑醫生或家屬﹐採用任何方法使人致死都是非法的行為﹐等同於謀殺或自殺。“他本人要求死亡”不能成為合法的藉口﹐因為他本人沒有這個要求死的權利﹐他沒有向別人授權殺害他的資格。
3. 伊斯蘭無傷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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